來源: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(xié)會 發(fā)布時間:2022-04-14 瀏覽次數:865
各會計師事務所:
近期,我會了解到部分事務所未按《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》(財辦會〔2020〕21號,以下簡稱《指引》)相關要求填寫銀行詢證函,可能導致銀行退函,影響審計工作進展。為提高函證效率,保證按期出具審計報告,結合典型問題,摘錄《指引》關于銀行詢證函(格式一)中相關重點內容,作特別提醒如下:
一、第1-14項及附表中,如果被審計單位的文件記錄或管理層提供的信息中顯示其與銀行業(yè)金融機構之間沒有此等交易或余額,但注冊會計師認為需要就此獲得銀行業(yè)金融機構確認時,注冊會計師應在每個對應欄目內填寫“無”,銀行業(yè)金融機構應當對填寫“無”的信息予以核實并反饋。
二、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詢證函中列示的1-14項信息及附表按照實際情況填寫相應信息,不應留白;如銀行業(yè)金融機構收到存在空白內容的詢證函,應通知注冊會計師進行修改后重新發(fā)送”;針對“備注”欄,如不存在按照本指引無需在其中列示說明的信息,也不存在注冊會計師工被審計單位認為需要備注說明的信息,則應當填寫‘無’。
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(xié)會
2022年4月14日